1.刑事案件壹審程序:公訴案件壹審程序包括:審判機關受理案件並決定審判,在訴訟程序中稱為受理,案件的受理是審判程序的開始。人民法院在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起訴後,首先要審查案件是否具備審判的法定條件。即首先通過閱卷,審查被追訴的犯罪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犯罪性質的認定是否準確,偵查是否合法,有無漏罪以及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審理案件時,法官可以詢問被告和證人。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和鑒定。規定人民法院對已經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對於不需要判刑的,可以請求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在開庭前做好壹審法院受理案件的準備工作後,為保證庭審順利進行,
2.《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
(二)最遲在開庭七日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並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
(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5)提前宣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3.但根據1983年9月2日通過的《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快審判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程序的決定》,為了迅速嚴懲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對犯有殺人、強奸、搶劫、爆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罪的犯罪分子,應當判處死刑。主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人民群眾極其憤怒的,應當及時、迅速審理,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的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期限和各種傳票、通知書送達期限的限制。
刑事壹審的審期有多長?
壹審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為兩個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六條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羈押的期限壹般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五十八條重大復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兩個月:
(壹)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集團案件;
(三)重大、復雜的流竄作案案件;
(四)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壹百九十條開庭審理的時候,審判長應當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的姓名;告知當事人有權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回避;告知被告享有辯護權。
第壹百九十四條證人在調查核實證言、鑒定結論時作證,法官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經審判長許可,可以向證人、鑒定人發問。審判長認為提問的內容與本案無關時,應當予以制止。
法官可以詢問證人和專家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