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沖突原則
2、權利保護原則
3.適用性和兼容性原則
4、完美的原則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情形。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計算;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向金融機構借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仍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三、有哪些關於合同強制性條款的司法解釋?
強制性規定壹般出現在三種情況下。
(壹)、強制性條文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二)、強制性條文本身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導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
(3)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不引出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定,更談不上其他明確規定其效力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有關的重要內容做出承諾,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資料;配合貸款人檢查貸款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任何影響其償付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在發生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大幅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取得貸款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