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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訂立借款合同的原則中,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指

在借款合同的訂立原則中,借款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指的是不沖突原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應當根據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現有制度規定、業務操作流程和業務要求制定,並遵循以下原則:

1,不沖突原則

2、權利保護原則

3.適用性和兼容性原則

4、完美的原則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可以視為合同成立的情形。

(壹)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計算;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計算;

(3)票據交付的,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二、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向金融機構借款用於放貸;

(二)出借向其他營利性法人借款、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所得資金的;

(三)未依法取得貸款資格的貸款人以營利為目的,向不特定的社會對象提供貸款的;

(四)、貸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但仍提供貸款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

(六)違反公序良俗的。

三、有哪些關於合同強制性條款的司法解釋?

強制性規定壹般出現在三種情況下。

(壹)、強制性條文本身直接規定了違法行為的效力。

(二)、強制性條文本身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但導致或結合其他法律條文,其他法律條文明確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

(3)強制性規定本身並不直接規定違法行為的效力,也不引出其他具體的法律規定,更談不上其他明確規定其效力的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

固定資產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貸款人應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對與貸款有關的重要內容做出承諾,包括:貸款項目及其借款事項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及時向貸款人提供完整、真實、有效的資料;配合貸款人檢查貸款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任何影響其償付能力的重大不利事件;在發生合並、分立、股權轉讓、對外投資、大幅增加債務融資等重大事項前,取得貸款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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