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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最輕的後果是什麽?

刑事拘留的最輕後果是無罪釋放。

刑事拘留是壹種臨時強制措施。羈押期限短,隨著訴訟的進行,應當及時變更羈押,或者變更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羈押人。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拘留條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可以對當事人實行刑事拘留。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37天。期限屆滿,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但刑事拘留最輕刑期的長短,要看實際案情。此外,公安機關拘留人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刑事拘留後,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公安機關會以刑事拘留通知書的形式告知某某被刑事拘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第七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其委托的律師等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特殊情況下,報批時間可延長壹至四天。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並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執行。對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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