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確定起訴的法院。刑事自訴通常優先向犯罪發生地法院提起,但也可以向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提起。
2.準備起訴材料。刑事自訴案件向法院提起訴訟時,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刑事自訴。
自訴書或者起訴狀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自訴人、被告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③具體索賠;
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
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2)身份證明材料。比如受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如被害人受傷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證明等。
3.提起自訴。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可以在法定起訴期限內,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法定代表人是指委托人的父母、監護人和負責保護的機關、團體的代表。近親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訴訟代理人通常指律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壹十條包括下列情形:
(壹)告知處理情況;
(二)被害人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衍生問題:
自訴書或者講述筆錄中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刑事自訴。
自訴人、被告人、檢舉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住址;
②被告人犯罪行為的時間、地點、手段、情節和危害後果;
③具體索賠;
人民法院的名稱和具體時間;
證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其他證據的名稱和來源。
(2)身份證明材料。比如受害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3)證據。如被害人受傷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如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其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證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