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手續齊全,當事人壹般可以當場拿到離婚證;訴訟離婚所需時間從壹個月到幾個月不等。如果壹方在國外,甚至在國外失蹤,離婚時間會更長,可能長達兩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為3個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壹般為6個月。比如上海的壹般離婚案件,如果財產糾紛在500萬元以下,沒有其他重大復雜因素,基本適用簡易程序。對於重大或者相對復雜的案件,壹般適用普通程序。所以相比訴訟離婚,協議離婚耗時最短。可見,協議離婚是最省時的離婚方式。
法律依據:
民政部於2005年2月31日發布了《婚姻登記規範》。這壹新規範是在12之後發布的,於16年2月實施。在說明書中,離婚協議規定如下:
第五十五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擁有管轄權;
(2)夫妻雙方要求離婚的,應當共同向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3)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我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結婚證;
(6)雙方各提交兩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身份證件。
《民法典》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