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又稱不動產權利登記,是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向國家確定的職能部門申請將與申請人不動產權利有關的事項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具體如下:
1,登記是當事人申請的行為;
2.報名是國家專職部門的活動;
3.登記的內容是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
4.登記事項應當記載於房地產登記簿。
建築物區分所有權是指所有建築物的所有人對其專有部分享有專有的擁有權和使用權,對同壹部分享有使用權,對整個建築物享有成員權,構成建築物的復合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壹條* * *業主對營業用房等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 * *除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與* * * *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二百七十二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五條下列不動產權利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1)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權;
(三)森林和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依法需要登記的其他房地產權利。
第八條房地產登記以房地產單位為基本單位。房地產單位有壹個唯壹的代碼。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統壹的不動產登記簿。
房地產登記簿應當記載下列事項:
(壹)房地產的位置、界址、空間界線、面積、用途及其他自然條件;
(二)房地產權利的主體、種類、內容、來源、期限、權利變動及其他權屬狀況;
(3)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和提示的事項;
(四)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