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壹規定是工商執法中地域管轄的依據,但在實踐中爭議較大。綜上所述,可以分為廣義和狹義。前者認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包括違法行為開始的地點、實施的地點、經過的地點、結束的地點,即包括違法行為各階段經過的空間。
後者認為“違法行為發生地”僅指實施違法行為的地點,不包括其他地點。從權威解釋來看,行政處罰法頒布後,NPC法工委編纂的相關行政處罰法的解釋對“違法行為發生地”作了廣義的理解。
因此,無論是行政執法機關還是司法機關,壹般都以此為依據來解釋“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含義。廣義上的理解有利於案件的查處,避免違法行為陷入真空而得不到及時懲處。因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實踐中也應當從廣義上理解“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含義。
擴展數據
從行政處罰的角度來說,比如壹車不合格產品從廣州運到北京。
1.違法行為發生地的行政部門有管轄權,即貨物收發貨地的行政部門有管轄權。行政處罰首先考慮的是地域管轄,違法後果發生地北京、廣州的行政部門都有管轄權。至於運輸過程,壹般除運政部門外,其他行政部門無權在路上攔檢,但運政部門不查不合格產品。
2。違法行為人註冊地行政部門有管轄權,即該批不合格產品買賣雙方註冊地行政部門有管轄權。
3、行政處罰原則之壹,沒有社會危害性,依據《行政處罰法》從輕處罰。如果壹車不合格產品從廣州運到北京,沒有送到客戶手裏,在妳知道是錯的情況下會運回,或者當場銷毀。壹般在路過的地方不會有處罰。
因此,在實踐中,行政處罰的管轄壹般是“實施地和結果地”,重點是實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