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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相對人的意思表示有四個階段,即A的表示完成、B的表示發出、C的到達和相對人對D的理解。應當采用什麽作為意思表示生效的時間點,涉及到當事人的利益。為了合理分配危險,民法在對話意思表示上采取“理解主義”,在非相對人意思表示上采取“達成主義”。細分如下:

1.對話意義的表達:理解原則

如果對話者表達了自己的意願,則該意願在被對方理解時生效。

對話是指可以直接溝通,比如面對面交談,打個電話。雖然近在咫尺,但通過紙條傳遞時無法直接表達,因此不屬於對話表達,仍應適用非對話表達的規定。所謂“理解”,就是按照通常的情況,客觀上是有可能理解的,所以對於不懂中文的外國人來說,在中文裏就是辭退的意思,沒有任何作用。

2.非對話意義的表達:到達原則。

(1)到賬和取款。如果不是對話而是意思表示,其意思表示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生效。但撤回通知同時或提前到達者,不在此限。分兩點:

壹個到達,就意味著進入了相對人的控制範圍,處於相對人能夠理解的狀態。比如合同解除書在通常的時間到達對方的郵箱,就意味著到達。即使相對人不看,也應該是有效的。

意思表示的撤回。比如有壹天,甲方寫信給乙方要求解除買賣合同,然後又變卦了,就是又發了壹封信說不想解約。如果郵遞員將兩封信放入對方的郵箱,即使對方先看了第壹封信,第二封信也會生效,第壹封信取消的意思也就撤回了。

(2)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在通知發出後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至此,表意文字的意思表示並未失去效力。所謂“送”和“拖”的人,都是把自己內心的意思對外表達了。所謂通知,是指意思表示預計到達收件人如信件提交郵箱,電報送達電信局的過程。所謂無能力,是指申報禁止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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