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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延期30日立案的規定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期限。壹般情況下,它在七天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的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至30日。特別重要、復雜的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60日。2.公安機關受理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刑事案件的立案時限,在三日內開始審查。壹般審查期為十天,最長為三十天。3、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審查期限的刑事案件,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4、人民檢察院監督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在接到人民檢察院立案通知書後,應當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5、公安信訪案件立案審查期限為六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本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有投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投訴人。申訴人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原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復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訴人。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應當在七日內制作不立案理由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後通知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請求立案通知書後,在十五日內決定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送達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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