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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四種情形。

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申請再審的四種情形:

新的證據

證據並不確鑿

在法律的應用上有壹個錯誤

法官犯有賄賂、腐敗和枉法罪。

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上級人民檢察院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受理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確有錯誤的,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作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五條對申請復核的上訴案件,應當在三個月以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的規定,決定再審。(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三)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實依據發生變化或者被依法撤銷的;?(五)犯罪有錯的;?(六)量刑明顯不當的;?(七)違反法律關於溯及力的規定;?(八)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判決的;?(九)法官在審理案件中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投訴不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說服投訴人撤回投訴;仍堅持申訴的,書面通知駁回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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