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用耕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萬元;
2.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平均每畝菜地補償654.38+0.56萬元;
3.征用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654.38+0.36萬元;
5.征用學車、荒山、荒地、荒灘、廢溝、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高速公路建設土地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等級及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補償;
2.安置補助費:為幫助失地農民恢復生產或改變生活方式,提供壹定的經濟援助;
3.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上的建築物、構築物和青苗,按照評估價值給予補償;
4.搬遷補償:對需要搬遷的居民,提供搬遷費用,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
5.其他賠償:根據具體情況,可能包括生產經營損失賠償、停產停業損失賠償等。
綜上所述,高速公路建設中征地補償標準因地而異。耕地補償從旱地5.3萬元/畝到菜地654.38+0.5萬元/畝不等,基本農田補償略高,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平均補償654.38+0.38萬元/畝,工礦和集體建設用地補償654.38+0.36萬元/畝,庫嘎吉相對較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確保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用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並公布該地區的綜合地價確定。區域綜合地價的制定應當綜合考慮原土地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人口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至少每三年調整或重新公布壹次。征用農用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以外的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