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持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他們只能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不能作為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必須回避。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案所謂利益,是指案件的結果直接或間接涉及法官本人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法定利益,也可以是事實利益。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關系。比如與當事人私交甚密的同學朋友,或者與當事人積怨甚深的仇人對手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法官應當依法公正辦案。法官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請客送禮。法官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和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必須回避: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本案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當事人是實體權利的持有者,也是義務的承擔者。他們只能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不能作為當事人和辦案人員,必須回避。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是指本案當事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本案所謂利益,是指案件的結果直接或間接涉及法官本人的利益。這種利益可以是法定利益,也可以是事實利益。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其他關系是指除上述關系以外的關系。比如與當事人私交甚密的同學朋友,或者與當事人積怨甚深的仇人對手等等。這些關系只要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審理,就應該回避。
只要符合上述三個條件之壹,審判人員就應自動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