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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結果公示規定

法律主觀性:

行政處罰的壹般程序:立案和歸檔。1,案源壹般為:①上級交辦;(2)相關部門的移交;3人舉報;(四)消費者或者受害人的投訴和申訴;⑤根據權限,在日常監管和市場檢查中發現。2、發現案件來源並經過初步核實,核實案件來源的線索,認為應當依法查處的,辦案機關應當及時立案。立案是依法啟動行政處罰程序的首要環節和法律依據。立案應當填寫規範格式的《立案/不立案審批表》並附相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工商局局長或分管副局長審批,同時指定兩名以上辦案人員負責調查處理。這裏值得註意的是,辦案機關查處案件的標準只有兩個:壹是認定存在違法違規嫌疑,二是認為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這兩個標準中,前者是客觀存在標準,後者是主觀認識標準。立案時,不要求查明涉嫌違法的確切當事人是誰,違法行為涉及的具體財產情況,情節、手段、結果。經初步調查,辦案機構認為符合上述立案標準的,應當及時填寫《立案(銷)案件審批表》,進入立案調查程序。第二,調查取證。1.縣級以上工商機關核準立案後,辦案人員應當及時調查取證;必要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2、調查人員調查案件和收集證據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主動出示執法身份證件。接受其他工商機關委托協助調查取證的,還須出具書面委托證明。3.偵查人員在偵查案件時,主要應當收集以下幾類證據:①書證;②物證;3證人證言;(四)視聽資料和計算機數據;(五)當事人陳述;⑥鑒定結論;⑦檢查記錄和現場記錄。以上證據必須經多方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4.在法律或領導規定的期限內對案件進行調查;因案情復雜需要延期調查的,應報主管領導審批。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應當按照要求作出案件調查終結報告,起草行政處罰建議書,送本局案件審查機構審查,並報局長或分管副局長批準。第三,案例回顧。按照現行體制,縣級以上工商局設立的法制機構負責案件審查。法制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的具體承辦人,對辦案機構報送的所有適用壹般程序查處的案件依法進行書面審查。基層工商所(分局)有法制工作人員,對所(分局)以自己名義獨立實施行政處罰的案件,要依法進行審核。四、行政處罰應當依法告知,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意見或者舉行聽證。案件經審計機關書面審核同意後,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辦案機構應當依法制作行政處罰通知書或者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擬作出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案件涉及聽證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有關特別規定執行。五、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辦案機關應當按照要求制作規範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辦案機關的公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以辦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法律客觀性: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規定,違法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因脫逃等原因無法履行告知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通過公告方式告知。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內,嫌疑人未提出申辯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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