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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罰有什麽區別?

在行政處罰過程中,往往需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壹般來說,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的區別應該正確對待,那麽兩者的區別是什麽呢?接下來我給大家帶來關於行政處罰和政府處罰區別的詳細知識,希望對妳有所幫助。

壹、行政處罰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行政處分是國家行政機關按照行政隸屬關系,對有違法失職行為的國家機關公務員給予的壹種處分措施,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分是國家監察機關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給予的紀律處分和處罰,包括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管理人員,企業的管理人員以及其他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程序法

第十壹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壹)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了法律規定的自主經營權的;

(四)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行政機關頒發的許可證,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拒絕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拒絕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壹)國防、外交及其他國家行為;

(二)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的決定;

(四)行政機關依法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提起行政訴訟應具備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壹條規定,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

申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為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05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其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以上是關於行政處罰與政府處罰區別的相關內容。在進行懲罰時,我們應該正確運用不同的懲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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