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物業管理公司有權與業主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公司負責安全保管。當業主按時繳納物業費,物業達到提供保障時,當家裏被盜,物業公司需要賠償。
如果小區經常被盜,說明物業沒有做好小區的安全防範工作,業主可以向業委會反饋,要求物業整改。在實踐中,發現小區總是被盜,壹般是最明智的做法,最好的辦法是找業委會反饋,讓業委會解決。如果經過反饋,整改後發現仍然沒有明顯的改善,那麽業委會可能會將物業管理公司解聘,重新選擇有資質的物業公司。如果小區沒有業委會,有的小區沒有那麽大,或者小區根本沒有業委會,那麽只有業主聯合起來,通過訴訟要求物業整改,賠償損失,甚至要求解除物業管理合同。
因此。業主家被盜,物業公司是否應該承擔責任,要看實際情況。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物業管理公司作為小區的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對小區的日常維護和人員安全負責,應當及時發現和消除威脅小區居民人身安全的隱患。如果明知小區內雨雪天氣容易發生人員滑倒,但未采取有效措施,未充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業主滑倒摔傷應承擔壹定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提供者向業主提供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物業服務提供者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者。
第942條
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使用性質,對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業主進行妥善維修、養護、保潔、綠化和管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的基本秩序,並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和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予以制止,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