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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第壹基本原則

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則是合法行政原則。

行政法有六項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法無授權不可為。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則,其政治基礎是行政機關從屬於立法機關。行政行為應當受到法律和壹般法律原則的約束,這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

2、合理性原則

公平正義(行政主體應當平等對待行政相對人,國家應當平等對待行政主體和行政相對人)

考慮應當考慮的因素(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只能考慮符合立法授權目的的各種因素,

不相關因素不予考慮)

3、比例性原則——適當性(行政機關采取的手段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者至少有助於目的的實現,並且是正確的手段)、必要性(最小損害原則,行政機關應當選擇最少侵害相對人權益的手段)、狹義比例性(衡量原則要求行政機關采取的手段不得侵害相對人超出行政目的價值的權益)。

4.正當程序原則(行政公開,不允許任何人作為自己案件的審判者,聽取嚴重相關當事人的意見並說明理由——在作出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時,有義務說明理由,不得單方面接觸)。

高效便捷原則(壹是行政效率原則)有兩個基本內容:壹是積極履行法定職責,二是遵循法定時限。二是方便當事人的原則)

5.誠實守信原則(壹是行政信息真實性原則;第二,信賴保護原則——相對人基於對行政機關的決定或意思的信賴而計劃和安排其未來行為,由此產生的信賴利益應受法律保護;第三,行政承諾要兌現)。

6、權責統壹原則(首先是行政效率原則,行政機關要依法履行在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管理中的職責,必須有法律法規賦予其相應的執法手段,以保證政令暢通。第二是負責任的行政管理原則。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裁定不立案的,當事人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上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判,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判。

第五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所依據的國務院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違法,對行政行為提起訴訟時,可以要求壹並審查該規範性文件。

前款規定的規範性文件不包含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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