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與行政規章的區別
行政規章都是行政機關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但是:
①行政法規調整的對象壹般是行政管理領域中帶有普遍性、全局性、原則性和重大意義的問題。行政法規的調整對象僅限於行政管理領域的壹些特殊的、局部的、特定的問題。
②行政法規的主體是中國的中央政府,行政法規的主體要麽是中央政府的壹部分,要麽是地方政府。因此,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行政規章。
(3)行政法規可以根據憲法和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特別是行政法),直接規定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各種行政違法行為,可以在符合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進行創造性的規定。而行政法可以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對壹些法律沒有調整的社會生活進行調整。在行政法規中,對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領域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既要符合憲法法律的精神原則,又要有具體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直接依據,或者有采用該規定的明確授權。至於相關處罰條款的規定,只能嚴格限定在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規定的種類、方式和幅度。妳不能制定創造性的規則。
(4)根據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關於授權國務院的決定,行政法規可以體現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等問題的部分立法的“先進性”和“實驗性”,而行政法規不能體現“先進性”和“實驗性”。
⑤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法規是人民法院進行行政審判的重要依據,肯定了行政法規對行政審判的絕對約束力。行政規章對行政審判活動不具有絕對的約束力,只是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活動中的壹種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