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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規是誰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誰制定的?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了領導和管理國家的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法律法規的總稱;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以及法定程序制定的有關行使行政權力、履行行政職責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涉及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起草。在起草行政法規的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人大代表和公眾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行政法規草案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國務院決定不公布的除外。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以“依據”原則界定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規,以“不抵觸”為原則界定地方立法權限。

行政法規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2.國務院關於鼓勵華僑和港澳同胞投資的規定;

3.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4.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5、《國家地質資料匯交管理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八十九條第壹款明確規定,國務院作為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布決定和命令。”因此,制定行政法規是憲法賦予國務院的重要職權,也是國務院推進改革開放、組織經濟建設、實現國家管理職能的重要手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九條本法第八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的,除有關犯罪與刑罰、剝奪公民政治權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刑罰、司法制度的事項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根據實際需要,決定並授權國務院制定部分行政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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