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關系與雇傭關系的主要區別在於,承包關系雙方是平等的,而不是從屬的。在承包合同中,用工方式、用工程度、操作程序、勞動過程均由承包人決定,定作人接受個性化的勞動成果,是定作人報酬的直接對象。
但是,雇傭關系是雙方之間的控制、支配和從屬關系。在雇傭關系中,因雇員完成工作而產生的風險由雇主承擔,除非是雇員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在締約關系中,造成的損害由承包方承擔,不涉及定作方,除非損失是定作方的指示過錯等原因造成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壹條勞動者在就業活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或者請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從業人員在從業活動中因生產安全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或者分包單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質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不適用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勞動關系和工傷保險範圍。
擴展數據
合同法
第二百五十壹條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承包包括加工、定制、修理、復制、測試和檢驗。
第二百六十七條承攬人應當對定作人承擔連帶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十條承攬人完成工作期間造成第三人或者承攬人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定作方對定作、指示或者挑選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的問題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