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旨在解決當事人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爭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當事人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如下:1。合法性原則:行政復議必須在法律法規的框架內進行,必須符合行政法的基本原則和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必須合法有效。2.非訴原則:行政復議不同於訴訟。它是壹種解決糾紛的非訴訟方式,以調解和處理糾紛為主。所以行政復議不需要雙方互相舉證。3.公開性原則:行政復議程序應當公開透明,確保公平公正原則。當事人有權了解復議程序的進展情況,並可以參加聽證、簡報等程序。4.審查申辯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和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並在作出復議決定前將有關意見和證據材料告知當事人,聽取其意見。
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是多久?可以延長嗎?壹般情況下,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為60日。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60日內,可以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但是,對行政復議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不能確定行政復議期限的,也可以按照六個月的期限計算。當事人需要在六個月內申請行政復議,否則無法行使行政復議權。同時需要註意的是,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又未說明延長申請期限理由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不能再行使該權利。
行政復議是壹種重要的行政救濟方式,具有特殊的程序性和非訴訟性。行政復議的基本原則包括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合法的原則、行政復議程序應當公開透明的原則和審查抗辯的原則。當事人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遵守相關程序,否則將失去執法復議的機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 * *行政復議機關在作出復議決定時,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作出維持具體行政行為或者撤銷、變更、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等決定,並可以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但是,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在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或者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之外,是否可以對申請人增設新的處罰種類或者加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