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征兵政治審查的規定
第七條被征集服現役的公民,必須熱愛中國共產黨、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軍隊,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品德,決心英勇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的和平勞動。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不征集服現役。
1.散布帶有政治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輯、出版、發表帶有政治錯誤的文章和作品。
2.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或者行政拘留的。
3.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調查、起訴、審判。
4.因犯有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
5.有黑社會組織或者犯罪團夥跡象,有損國家形象和社會公德的紋身。
6、與外國、海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來往密切,政治上多疑。
7.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活動,參加過有害武術組織或者積極參加活動的。
對自己有較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為邪教或者有害武術組織的骨幹成員。
8.本人或者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參加過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黑社會性質犯罪團夥等非法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
對本人有較大影響的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其他親屬為上述非法組織的骨幹。
9.對本人有重大影響的主要家庭成員、直系親屬、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其他親屬受到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尚未查清的嚴重違法問題,本人包庇、報復的。
10,主要家庭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或嚴重政治問題,我無法劃清界限。
11、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