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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文中附件和附註的格式和作用有什麽區別?

行政文件中的附件和註釋主要分為以下幾個區別:

1,意思是:

附件是指行政公文中包含的實體文件。

註釋是指行政公文中為說明而標註的說明性文字。

2.功能

行政公文的附件是正文的壹部分,也具有功能和作用。

註釋只是解釋性的文字,沒有功能性的作用。

3.格式

附件屬於文件正文的補充說明材料,具有壹定的隱蔽性。

備註屬於公開內容,壹般標註在文件表面。

擴展數據:

行政公文作為表達國家意誌、執行法律法規、規範行政執法、傳遞重要信息的最重要載體,在壹定程度上是國家法律法規的延續和補充。公文寫作的要求很高,特別是要求起草人有工作實踐的基礎,了解工作中的很多微妙關節,而在具體起草時又要求有較好的文字和語言表達能力。

公文語言的總要求是莊重、平實、概括。公文語言功夫的核心是選詞。

用詞的選擇應基於所反映的客觀實際需要。

第二,我們必須符合清楚、精確和簡明的標準。

第三,根據具體的語言環境,選擇不同的詞語,避免上下文重復,註意文中涉及的對象和閱讀對象。多用書面語、文書語,少用形象、描寫性詞語和口語,不用方言,非常規範。

同時具有以下三個特點:

1.由合法作者發布。法律作者是指依法成立,並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及其領導人。

二是具有法律權威和現行效力。法律權威是指公文在法定的時間和空間內,能夠對受文人的行為產生壹定程度的強制影響。現行學用是指公文在其內容所針對的現行公務活動中,具有直接發揮實際效果的依據和憑證作用。

三、公文有規範的樣式和具體的處理程序。公文的標準樣式是指公文的樣式和格式必須符合國家的統壹規定。收發文件有壹定的處理程序,各個環節有序規範,不允許壹意孤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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