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1.行政法規: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關於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
2.部門規章:國務院各部、委、局、直屬機構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規範性文件。
3.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4.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除上述三類外,還包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如通知、決定、命令、意見等。
這些文件在行政機關內部普遍具有約束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制定行政規範性文件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保證其合法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壹、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對全國行政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普遍約束力。制定行政法規必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包括立項、起草、審議、決定和公布,以確保其內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主要規定其職責範圍內的事項。部門規章的制定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由國務院批準並公布。
三。地方政府法規
地方政府規章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的規範性文件。這些規定主要針對本地區的特點和需要,對行政管理工作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政府規章的制定也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報上級政府批準或備案。
四、其他行政規範性文件
除上述三類文件外,行政機關還會發布通知、決定、命令、意見等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文件。這些文件雖然不屬於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地方政府規章的範疇,但也具有行政效力,對行政機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具有約束力。
總而言之:
行政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文件。這些文件的制定和發布必須遵循法定程序,以確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行政規範性文件在行政機關內部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同時,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應遵守這些文件的規定,保證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條:
國務院各部委、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及其直屬機構中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其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為實施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而規定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範,不得增加其權力或者減少其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八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規定下列事項:
(壹)為實施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
(二)屬於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