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不服勞動仲裁可以起訴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勞動仲裁的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相關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範圍是:
(壹)因用人單位辭退、除名、開除職工和職工辭職、自願離職發生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和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三)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四)因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特定條件下勞動合同的訂立、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職工、經濟補償和賠償等發生的爭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受理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
三、不屬於勞動仲裁的範圍。
下列爭議不屬於勞動爭議:
(1)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糾紛;
(二)職工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發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有異議的爭議;
(4)家庭或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
(6)承包農戶與雇工之間的糾紛。
以上是全部信息,希望能幫助妳更好的了解勞動仲裁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