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可能還記得,司法考試很早以前就觸及過類似的話題:2005年第2卷第7題:A深夜潛入B家,發現留著長發、穿著花睡衣的B正在睡覺,有通奸的意圖,於是撲到B身上,強迫他脫掉衣服。B醒來後,大聲吼叫。a發現B是個男的,他急得團團轉。那麽,問題來了:“強奸”男子是否構成強奸罪?
強奸是指在違背被害人意願的情況下,以暴力、威脅或者傷害等手段強迫被害人發生性關系的行為,也稱性侵害。幾乎在所有現代文明國家,強奸都是犯罪。我國刑法規定的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的意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所謂強制猥褻罪,就是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修改的罪名,即將原來的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改為強制猥褻罪,將原來的犯罪對象由婦女擴大到包括男子在內的其他人。壹個被強奸的男人不能被判強奸罪。壹般來說,如果情況屬實,可以以強制猥褻罪定罪。
同時,根據《關於依法懲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非禮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男子,造成被害人輕傷後果,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的,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強奸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強奸幼男的只能以猥褻兒童罪論處。
顯然,在國際上,男性的性權利和女性的性權利壹樣,需要法律特別是刑法的平等保護和尊重。當然,筆者並不是否定刑法修正案九的進步。畢竟,如果沒有第九修正案,新聞中的河北紀檢官員可能不會受到刑事追究。我只是希望刑法進步的步伐可以更大壹些。男女平等的口號喊了這麽多年,壹直認為女性是弱勢群體,是被歧視的。現在看來,也許我們的法律在性權利方面沒有為我們的男孩考慮更多。
朱某的猥褻行為致王某重傷,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朱的意圖是與王發生性關系。雖然王某重傷的結果是該行為造成的,朱某並沒有故意傷害王某,但朱某明顯存在過錯,因為傷害是她造成的,不可能是意外。雖然強制猥褻罪中也規定了“其他惡劣情節”,但這裏的情節壹般是指猥褻的次數和猥褻的內容,因此不適用於加重犯。
綜上,朱某致王某受傷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朱某先後實施犯罪行為,但實施了兩次犯罪,屬於想象競合,應選擇重罪處罰。顯然,強制猥褻罪情節嚴重,應當以強制猥褻罪定罪處罰。結論:王不偷就不會受到威脅,給我們的啟示是少違法犯罪就是變相保護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