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燃氣規劃和工程建設、燃氣經營和服務、燃氣使用、燃氣燃燒器具管理、燃氣設施保護、燃氣安全管理及相關管理活動。生產天然氣和液化石油氣,以燃氣為原料進行工業生產,生產和使用沼氣、稭稈氣,不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燃氣,是指作為燃料使用並符合壹定要求的氣體燃料,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
物業管理的內容包括:
1。物業使用部分的維修、養護和管理;2。物業使用的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養護和管理;3。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巡視和檢查;4。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裝修管理;5。供水、供電、供氣、電信等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對相關管線和設施維修進行必要的協調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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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燃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鼓勵和支持燃氣科學技術研究,推廣使用安全、節能、高效、環保的新技術、新工藝和新產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燃氣安全監督管理制度,宣傳普及燃氣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提高全民燃氣安全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