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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和銷售有哪些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和銷售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銷售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為企業,並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營業和儲存場所、設施和建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汽車加油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和《石油庫設計規範》。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過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考核,取得相應的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他從業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通過安全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五)法律、法規、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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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要求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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