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法定程序。“違反法定程序”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違反法律、法規的方式、形式、程序、步驟、時限等行政程序。法律、法規對相關行政程序沒有明確規定的,具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制定的相關行政程序,只要不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均視為“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是行政主體正確、及時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必要保證,是防止行政主體濫用權力的有效措施。如果違反法定程序,極有可能作出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因此,被控違反法定程序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通過判決予以撤銷。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現有哪些?
1.該回避的辦案人員沒有回避。即承辦人與其承辦的案件處理結果有利益關系,或者與案件當事人有影響公正處理的關系,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
2,先裁決,後取證。“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憲法確定的所有執法機關的壹項基本執法原則。據此,行政主體應當在查明事實後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先作出裁決再取證。凡是先作出裁定,再取證的,都屬於違反法定程序的性質。
3.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必要步驟沒有得到執行。比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處罰程序(當場處罰除外)是傳喚、訊問、投案、裁決。公安機關未經傳喚、訊問而作出的處罰決定,是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
4.沒有辦理法律手續。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 * *法》和我國《食品衛生法(試行)》規定,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作出的吊銷衛生許可證或者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的決定,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食品衛生監督機構作出的這兩種處罰決定,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也是違反法定程序的。
綜上所述,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必須遵循規範,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如果違反了法定程序,作為受害方,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因此,作為公民,我們應該學習和了解法律,這樣當我們的權益受到傷害時,我們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