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受教育權,學生有接受素質教育的權利,包括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等。,並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
2.人格尊嚴權,即在校學生享有人格受到尊重和保護的權利,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視、虐待、批評或懲罰;
3.個人發展權。在校學生有追求個人興趣和發展個人特長的權利。學校要提供相應的教育資源和環境;
4.參與的權利。學生有參與學校管理和決策的權利,可以通過學生會和班級代表參與學校事務的討論和決策。
5.教育信息權,即學生有權獲得教育信息,包括學校規章制度、課程設置、教材使用等方面的信息。
6.安全權。學生有權在安全健康的學習環境中學習和生活。學校應當采取措施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紀守法;
2.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綜上所述,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完善體育保健設施,保障學生身心健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過教育的人享有以下權利:
(壹)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和圖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款、助學金;
(三)取得公正的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取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的,向有關部門申訴,對學校和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及其他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