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名,組織、領導傳銷活動,要求參加者通過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禁止MLM條例
第二十四條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組織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行為,介紹、引誘、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財物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本條例第七條所列行為參與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處罰時,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六條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經營場所、培訓場所、貨源、倉儲等條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為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傳銷活動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通知有關部門依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予以處罰。
MLM是有害的。傳銷人人喊打,全社會都要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