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結婚的限制性條件
(壹)軍人結婚年齡原則上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但部隊幹部、士兵、職工不得過早戀愛結婚。
(2)軍隊幹部選擇配偶必須符合軍隊有關規定和要求。確立戀愛關系後,幹部應主動向黨組織報告,軍隊黨組織和政治機關應對幹部戀愛對象進行必要的政治審查。在校學習期間,除了壹些特殊情況,壹般不允許學生結婚。
(3)士兵不得在部隊內部或駐地尋找物件。原則上不允許誌願者在部隊或駐地找對象。但有些孤兒和因公致殘的人,找對象回原籍有困難的,可作為特殊情況,由軍(獨立師)以上政治機關審批。士兵在服完現役之前是不允許結婚的。允許超期服役的軍人和誌願兵利用假期探親,回老家結婚。凡已決定復員且超期服役的士兵,如在復員前提出結婚,應盡力安排。
(四)現役軍人不得與外國人或港澳居民結婚。漢族軍人與不習慣與漢族結婚的少數民族公民結婚時,壹般應說服雙方放棄這種婚姻。如果雙方堅定,也可以在征得少數民族父母同意,尊重和不違反少數民族婚姻習慣的情況下結婚。
(五)規定婚姻登記和審查的有關事項。軍營以下幹部申請結婚,由團級政治機關審批;團以上幹部申請結婚,由上壹級政治機關審批。然後由本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本人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狀況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超期服役的軍人和誌願兵申請結婚。壹般由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證明,然後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有些超期服役的軍人、誌願兵在探親期間找到了另壹半,申請結婚的,如果來不及向原部隊出具證明,可以憑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的有關證明,到當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