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改革和完善的主要方向是不斷擴大社會主義民主。選舉制度改革的成果主要體現在國家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修訂上。
即7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兩法”),分別為1953和1954。
擴展數據:
選舉原則:
現代國家通常實行普遍、平等、直接(或間接)選舉和秘密投票等選舉原則。
1,普選
凡達到投票年齡的公民,除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以外,壹般都享有選舉權。資產階級雖然首先提出了“普選”的口號,但卻是用來動員人民參與反對封建專制的鬥爭。
但他們奪取政權後,嚴格限制選舉權,規定了居住期限、財產資格、教育程度、性別、種族等限制。直到20世紀初,普選才成為壹些資本主義國家的選舉原則(見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
2.平等選舉
選民在平等的基礎上參加選舉。每個選民在壹次選舉中只有壹票,每壹票都同樣有效。西方國家壹直實行“壹人多票”的原則。比如在英國,實行的是復數投票制,即選民可以在自己居住的選區投票,如果擁有壹定數量的財產或達到壹定程度,也可以在自己工作或大學所在的選區再次投票。
這種不平等的選舉資格直到1948才被廢除。“壹人壹票壹票壹價”已經成為各國普遍采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也采用了這壹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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