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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自願監護是什麽意思?

1.同性自願監護是什麽意思?

1.故意監護是壹種不同於並先於法定監護的制度。意思監護是指在妳有意識的情況下,可以書面指定壹個人作為妳的殘疾監護人,照顧妳的生活,處分妳的財產和權利。故意監護制度的核心是最大限度地保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三十二條

沒有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的,監護人為民政部門,或者有條件履行監護職責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事先與其近親屬和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協商,書面確定其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

二、故意監護的特征是什麽?

故意監護的特征如下:

1.監護協議的被監護人在簽署時必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這就要求簽署人具有完全獨立的意思表示,能夠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決定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

2.故意監護必須是書面形式,因為故意監護在被監護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確定監護人。如果不能以書面形式,就很難保證他的真實意願能夠實現,權益能夠得到保障。

3.故意監護的監護人還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同時,這個監護人可以是近親屬,也可以是個人或者其他組織。但需要註意的是,如果簽訂監護協議時約定的委托監護人未成年或者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麽即使被監護人確實需要監護,約定的委托監護人也不能成為監護人;

4.有意監護協議必須經過有效公證。相比於公民自己書寫或者律師代理的故意監護聲明,經過公證處公證的故意監護聲明,可以通過公證處錄音錄像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證故意監護聲明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合理排除他人提出的非法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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