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黨的機關、人大、行政機關、CPPCC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和工商聯的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國家機關依法委托的從事公共事務管理的組織;
3.國有企業的管理者;
4、公辦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等單位從事管理的人員;
5.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集體事務管理的人員;
6.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公職人員是指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中國共產黨和民主黨派的黨的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中依法履行公職的工作人員。或者是指具有國家公職身份或者從事公共事務的人,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幹部”。公職人員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是隨著時代和國情的發展而不斷變化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公務員是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事業的中堅力量,是人民的公仆。第十二條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的綜合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公務員綜合管理工作。上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導下級公務員管理工作。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對同級公務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忠於憲法,遵守和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 * *產黨的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的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恪守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
(七)誠實、公正、正直;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