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或者收繳、追繳的違法所得和財物,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或者上繳國庫。
罰款、罰沒或者沒收的違法所得、拍賣或者變賣非法財物所得的款項、沒收的保證金,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款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拍賣沒收的非法財物。
該條規定,行政機關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拍賣沒收非法財物的款項,應當全部上繳國庫。
行政機關依法沒收的非法物品大致可分為三類:
壹類是具有使用價值,可以依法繼續流通的物品;
壹種是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
壹類是依法禁止流通的物品。
根據該條規定,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行政機關應當公開拍賣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不得自行降價出售或者低價處理。
工商機關沒收非法財物後該怎麽辦?
(1)被銷毀。
(2)公開拍賣。
(3)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上述兩種處理方式外,國家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擅自銷毀或公開拍賣。財產被盜、被騙、被搶的,應當返還合法所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七十四條
除依法應當銷毀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