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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行政機關應當依照《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撤銷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壹)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的;

(二)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註銷的解釋:註銷登記;取消記錄的項目。

詳解,編播

1.《第壹瞬間的驚喜》卷二:“李治升任朝廷,潘家卷待註銷。”20年見證的詭異情況,第四次,第六次:“_他_要拍臺灣照還他,取消這個縣長,不再做官。”小甘的美國點滴:“如果妳還書,就放在大廳的壹個洞裏,借書記錄就註銷了。”

2.張明·居正《請驗章,以事奏之,以改善政事》:“凡衙門有奏此表者,附於文書。過了五天,衙門發了日期,去分局註銷。逾期者必參。”鄭《禁煙令·危言》:“有士、舉人、進士、當官者,皆曾吸煙,限三年戒之。戶主或其他官員必須向當地官員報告,取消他們的香煙登記。”壹個叫“取消”。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辦理相關行政許可的註銷手續:

(壹)行政許可有效期未延續的;

(二)給予公民特定資格的行政許可,該公民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四)行政許可被依法撤銷或者撤回,或者行政許可證件被依法吊銷的;

(五)因不可抗力導致行政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註銷行政許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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