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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救濟有哪四種?

行政救濟是指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對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請求行政主體進行審查,主管行政主體依照法定程序對審查後的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行為給予救濟的法律制度。

法律分析

目前主要的行政救濟方式有:(1)監督救濟。相對人向政府系統的行政監督部門提起行政侵權救濟訴訟。(2)立法救濟。相對人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侵權行為向人大提出救濟訴求。(3)復議救濟。與法院救濟相比,復議救濟可以稱為行政救濟,法院救濟可以稱為訴訟救濟或司法救濟。(4)訴訟救濟。訴訟救濟是指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撤銷違法駕駛,責令造成損害的人賠償的救濟方式。行政救濟是行政系統的內部監督,是建立在行政監督理論基礎上的壹種監督制度。其任務和目的是通過這種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彌補行政相對人的損失。在現代法治社會中,國家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是壹項不可或缺的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並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壹)具體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申請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壹定期限內履行;(三)有下列情形之壹,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決定撤銷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壹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2.申請依據錯誤;3.違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或濫用權力;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四)被申請人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並提交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應當裁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相同的事實和理由作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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