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失信被執行人是指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被執行人,俗稱老賴。登錄最高人民法院網站,點擊“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欄目,即可查詢全國各級人民法院錄入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只要輸入被執行人的姓名,就會顯示出被執行人的相關信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且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壹)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申報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命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的人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和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款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執行。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準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