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援助 - 行政賠償的司法解釋

行政賠償的司法解釋

法律分析空:行政賠償制度的規定。行政補償的方式包括貨幣補償、恢復原狀、返還原物和消除影響。恢復名譽、道歉等。行政賠償的起因是行政侵權,行政侵權的主體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本身,包括被授權實施壹定行政行為的組織和個人。國家行政機關非職務活動的侵權行為通常屬於民事侵權,屬於民事責任的範圍。行政賠償不同於行政補償。行政賠償通常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政行為引起的,而行政賠償是由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引起的。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之壹是救濟被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如果賠償問題得不到解決,人民法院的部分判決無法執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被侵害的權益得不到恢復和賠償,建立行政訴訟制度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因此,《行政處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請求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權獲得國家賠償:1。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4.非法使用武器。警用裝備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對公民造成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非法滑行是。同時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國家賠償的權利: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2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3.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財物、攤派費用的;4.造成財產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為。由此可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致使其人身權、財產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照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行政賠償制度是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進行救濟的制度。如有疑問,歡迎在線咨詢律師。
  • 上一篇:校園公益廣告詞
  • 下一篇:壹建和壹建有什麽區別?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