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合同的格式、字體顏色和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法律並不禁止紅色字體適用於合同。
另外,依法訂立的合同,在雙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成立,合同的字體顏色不影響合同的成立。合同生效的條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當事人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所謂相應的締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能夠獨立訂立合同、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自覺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直接關系到當事人的利益和損失,所以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認定自己的行為,能夠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備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合同當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締約能力,才能成為合格的合同主體。主體不合格,合同就不能產生法律效力。
2.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即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地反映其內心意思。合同成立後,往往很難從外部判斷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法律壹般不會主動介入。缺乏真實意思表示的要件,即意思表示不真實,並不絕對導致合同無效。
3.合同不違反法律或公共利益。
合同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主要包括兩層含義:壹是合同的內容合法,即合同條款中約定的權利義務和所指向的對象,即標的等。,應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二是合同目的合法,即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原因是合法的,直接內在原因是合法的,不存在以合法方式達到非法目的而規避法律的事實。
4.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
所謂形式要求,是指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同形式的要求。形式要件通常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但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是合同生效的條件,就會成為合同生效的要件之壹。沒有這些正式的要求,合同就不能生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3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490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