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具體來說:1。不同的對象。行政授權的對象包括事業單位和組織,行政委托的對象包括機關、事業單位、組織和個人。2.依據不壹樣。行政授權是基於法律法規的授權,行政委托沒有明確的依據,只要不違反特殊規定即可。3.不同的方式。行政授權可以是直接授權,行政委托可以是實際委托,也可以是推定委托。授權依據不足的,推定為委托。4.法律後果不壹樣。行政授權的法律後果要麽是增加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的權限內容,要麽是使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組織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可以在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在行政委托中,不存在行政職權和責任的轉移,受委托組織不取得行政職權,也不取得行政主體資格。受委托組織必須以受委托行政主體的名義,而不是以受委托組織本身的名義,根據行政委托行使職權,其行為的外部法律責任不是由其承擔,而是由受委托行政主體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三條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範圍內,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許可。本法有關行政機關的規定,適用於授權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相對人和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該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