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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是什麽?

行政程序法解釋的基本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1章第6節

標題:基本系統

法律內容: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理和兩審終審制度。

解讀:本條規定了審理行政案件的幾項基本制度。

第壹,合議庭。審理行政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依靠集體智慧,保證案件得到正確審理。合議庭制度的主要內容是:1。在不同的審判階段,應當分別組成合議庭。壹審案件由法官或者法官和陪審員共同組成;二審案件壹般由法官組成;再審案件應當由第壹審法院或者第二審法院審判,並按照第壹審或者第二審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規定組成合議庭。2.無論在任何審判階段,合議庭的人數都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3.合議庭成員享有平等的權利。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中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筆錄。4.合議庭應當接受和服從審判委員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避免。回避有兩種:當事人申請回避和法官申請回避。壹種是當事人認為法官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不能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法官回避。另壹種是法官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其他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這兩種情況也適用於書記員、翻譯、鑒定人和檢查員。

第三,公開審判。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公開審理案件,但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除外。人民法院開庭時,各類訴訟活動都要向群眾公開,向社會公開,允許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報道案情和審判情況。在行政訴訟中貫徹公開審判原則的具體要求是,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所有壹審案件都應當公開進行。第二審案件,除人民法院認為事實清楚,可以書面審理的以外,按照第壹審方法審理。

第四,二審終審。兩審終審制,是指行政案件由壹審、二審人民法院判決,然後終結的制度。當事人不服第壹審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即第二審法院)上訴。第二審法院對上訴案件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再次上訴。如果當事人在法定上訴期內不上訴,那麽壹審法院的判決或裁定在上訴期屆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由於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其對壹審行政案件的判決和裁定是終局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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