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證明行政行為存在的證據。公訴人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被控行政行為的存在,法院將決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2.起訴人與被訴行政行為之間有法律關系的證據材料。這是壹個證明原告資格的問題。如果起訴人不能提供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與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法律利益關系,法院也會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3、按照規定的起訴期限起訴證據。但如果被告認為原告的起訴已經超過法定期限,舉證責任就轉移到被告身上。
4.符合其他起訴條件的證據材料。主要是指法定復議的前置案件,原告要提供被訴行政行為已經復議的證明。
行政訴訟什麽時候提交證據?
行政訴訟中,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該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並提交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行政訴訟程序
行政訴訟的過程可以分為起訴、受理、審理和判決四個階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登記。當場不能確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收到起訴狀,並出具註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為依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的案件和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都要公開宣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證據包括:
(壹)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只有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被告對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該行政行為及其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證據。
被告不提供證據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相應的證據。但是,被訴行政行為涉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第三人提供證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