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為人意圖憑借國家行政權力創設、變更或消滅某種行政法律關系。
3、行為主體客觀上存在行使行政職權或履行職責的行為。
4.功能性要求,即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能夠直接或間接導致行政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1.行政行為有哪些分類?
(1)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客體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針對特定客體實施的行政行為。
(2)克制行政行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為:
1,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按照嚴格的法律規範實施的行政行為;
2.自由裁量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行政行為。
(3)依職權行政行為和依請求行政行為:
1.依職權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直接實施的行政行為;
2.依申請行政行為是指相對人提出申請後,行政主體依法實施的行為。
(4)附款行政行為和不附款行政行為:
1.附條件行政行為是指主體在壹定條件下實施的行政行為;
2.無償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實施的無條件行政行為。
(5)重要行政行為和不必要行政行為:具體形式。
1.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有壹定方式或形式才能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為;
2、法律沒有規定具體的行政行為形式,行政機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作出各種形式的行政行為。
(6)有利行政行為和不利行政行為:
1是指創設或確認權益,或減免義務的行為。
2.是指創設或確認權益,或限制、剝奪或拒絕確認權益的行為。
行政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要件是什麽?
行政行為的法律要素包括:
1.行政行為主體合法,行政行為應當符合行政主體的權限範圍。
2、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合法。
3.適當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程序。
法律依據
行政程序法
第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