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行為根據其對象是否具體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以受法律規範約束的程度為標準,分為約束性行政行為和裁量性行政行為。
3.根據形式不明確的要求,行政行為分為必要行政行為和非必要行政行為。
4.根據行政行為的啟動是否需要行政相對人的事先申請,行政行為分為依職權行政行為和應請求行政行為。
5.行政行為基於不受限制的條件,可分為附款行政行為和無附款行政行為。
6.行政行為根據其對行政相對人利益影響的不同,分為教唆行政行為和不利行政行為。
7.作為行政行為和作為行政行為,行政行為可分為作為行政行為和作為行政行為,取決於行政行為是否以行為的形式表現出來。
8.行政立法行為、行政執法行為和行政司法行為這是基於行政權力的作用表現和實施行政行為所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劃分。
9.自行行為、授權行為、委托行為以行政職權來源為依據,行政行為可分為自行行為、授權行為、委托行為。
行政行為原則上從通知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從附則規定的時間起生效。承諾時生效並立即生效的規則不能成立。行政行為的公開性、明確性、約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壹般為通知時間。這是各國行政法的通行做法。
行政行為是行政管理法律關系的客體,即雙方權利義務指向的客體。雙方圍繞行政行為形成法律關系。行政主體有權依法實施行政行為,行政相對人有服從的義務。行政行為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
廣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組織實施的壹切“具有有效行政法律效力的行為”。狹義的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法律行為。行政行為壹般作狹義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