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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人員沒有執法證可以簽署法律文書嗎?

不是,按照行政法規的要求,能進行行政執法的必須有執法證,同時要有兩個以上的執法人員* * *才能進行。如果執法人員沒有執法證件或者不出示,就是違法,行政相對人可以拒絕或者投訴。我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應當如實回答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詢問或者檢查應當制作筆錄。”而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按照下列程序組織: (七)聽證應當記錄;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有要求做筆錄,但沒有要求詢問人或記錄人必須簽名。

但按照通常的訊問筆錄標準格式,有訊問人員和記錄人員。

詢問筆錄有統壹印制的記錄紙,由以下部分組成:

首先,標題。為了“審訊記錄”。

第二,求簡介。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詢問的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第四,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被訪談人確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無出入”字樣。

五、被調查人、詢問人和記錄人依次簽名。法院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持有完整的“雙證”: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出具有效法律文書(執行依據)。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拒絕執行,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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