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按照通常的訊問筆錄標準格式,有訊問人員和記錄人員。
詢問筆錄有統壹印制的記錄紙,由以下部分組成:
首先,標題。為了“審訊記錄”。
第二,求簡介。按照規定的欄目,逐項記錄詢問的時間、地點,詢問人、記錄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被詢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家庭住址、工作單位。詢問時有其他人在場的,也應當記錄在案。
第三,詢問的內容。采用問答方式,如實記錄受訪者提供的證詞。
第四,查看筆錄。詢問結束後,記錄員應當向被詢問人出示筆錄或者向其宣讀。如果有任何不符之處,應允許他改正。被訪談人確認無誤後,應在筆錄上寫上“上述記錄我已看過(或向我宣讀過),無出入”字樣。
五、被調查人、詢問人和記錄人依次簽名。法院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持有完整的“雙證”: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被執行人應當出示工作證和公務證件,並出具有效法律文書(執行依據)。被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執行,拒絕執行,或者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