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相關法律法規:行政執法文書的內容和依據應當以相關法律法規為依據。這些法律法規可以包括憲法、行政法、行政執法、行政處罰法和具體行政法規。
2.行政機關的權限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應當明確行政機關的權限依據。這可能包括行政機關的成立文件、授權文件和法定權力;
3.具體案件的事實依據:行政執法文書應當以具體案件的調查取證為依據,明確列舉相關事實依據。這可以包括證人陳述、調查報告、專家結論、現場調查記錄等。
申請行政復議有以下程序:
1,申請人申請復議;
2、復議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在七日內將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轉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應當在收到相關資料後十日內提交書面答復;
4、復議機關進行審查和調查,並提出和通過復議意見;
5、復議機關應當制作復議決定書。
行政復議需要以下材料:
1,復議申請;
2.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
3、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
4、委托他人申請行政復議的,還必須提交授權委托書;受托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還應當提交律師函和律師執業證復印件;
5.其他必要的材料。
綜上所述,行政執法文書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與其是否具有適當的法律依據密切相關。行政執法文書法律依據不清或者不合法的,執法對象可以通過法定途徑申訴或者提起訴訟,要求撤銷或者廢止相應的行政決定。因此,行政機關在使用行政執法文書時,必須確保文書的法律依據合法合規,以維護行政執法程序公正合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九條
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
(二)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履行行政處罰的方式和期限;
(五)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