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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立案後發現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怎麽辦?

但兩位被執行人向被執行人反映,已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上訴狀,並向被執行人出具了上訴狀副本和掛號信回執。經查明,被執行人薛某某、蔣某某的陳述屬實。針對如何處理本案,被執行人產生了爭議。第壹種觀點是應該裁定不執行。理由是,由於兩名被執行人已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我院作出的民事判決即本案的執行依據尚未生效。因為沒有有效的執行依據,應當裁定不予執行。第二種意見是,以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8條規定的執行案件立案條件為由,應予駁回。第三種意見認為應當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的申請,第二種意見壹致。評論:作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第壹,所謂不執行,是指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執行另壹機關作出的法律文書時,法院認為有法定不執行情形的,應當裁定不予執行。不執行制度具有以下特征:1。適用的前提是案件的受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2.適用對象是非訴訟法律文書。本案所謂的“執行依據”是法院作出的判決,不適用不執行的裁定。第二,對於第二種和第三種意見,筆者認為,對於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如何處理,目前還沒有明文規定,但對比兩種意見,可以發現第三種意見更為合理。首先,從我國現有法律法規的規定來看,駁回案件只有壹種情況。《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發現有管轄權的其他人民法院已經立案的,應當予以撤銷。”不符合立案條件的立案執行與重復立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不能參照適用本條。因此,撤銷案件的裁定缺乏執行的參考依據。從立案程序來看,執行立案和訴訟立案是完全壹致的,發生同樣的法律情況,采取的處理方式應該是壹樣的。最高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139條規定,“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因此,參照該條,對比訴訟程序中錯誤受理的處理方式,裁定駁回執行申請更為合理。其次,從案件的處理效果來看,駁回執行申請更為妥當。如果裁定駁回案件,案號消失,案件歸零,無法反映執行人的真實工作,也不利於司法統計的發展。故綜上,本案應裁定駁回被執行人王某某的申請。(作者單位: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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