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概念;
1、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原則和範圍內,根據法律法規和行政管理的目的和精神,尋求最佳結合點,確定事實和法律;
2、依職權作出或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具體表現為行政行為的範圍、方式、類型、規模、權限等選項。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特征:
行政自由裁量權是壹種相對自由的選擇;
2.行政自由裁量權具有特殊性;
3.行政自由裁量權合法。。
我國行政自由裁量權法律控制體系存在的問題:
1,法律規範過於籠統;
2.司法監督的範圍有限;
3.缺乏有效限制的程序規範;
4.司法審查的標準比較粗糙。
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行政控制原因分析:
1,行政監管不力
2.行政裁量程序混亂;
3.行政執法者素質低。
綜上所述,完善行政自由裁量權的法律控制,就是要完善立法控制,強化行政自我監督,強化司法適用和控制。
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辦法》第壹條
為了規範行政執法,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加強對行政執法權力的監督和制約,促進依法行政,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和上級機關的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
本市各級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查處違法行為時,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其職權範圍內選擇是否處罰當事人以及處罰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第四條
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刑罰平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正當程序和綜合裁量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