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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抄襲和剽竊?

1.抄襲是指將他人作品竊取為己有,完全抄襲他人作品,並以同樣的使用方式對其形式或內容進行壹定程度的改變的行為。是對他人著作權的嚴重侵犯,在著作權審判實踐中也很難認定。

2.抄襲是指剽竊(他人的思想或文字);采用(創造的產品)而不告知其來源。他的壹部學術著作被公然剽竊,並以縮略形式出版。

在我國司法實踐中,抄襲和剽竊壹般遵循三個標準:

1.被抄襲(剽竊)的作品是否依法受著作權法保護;

2.抄襲者(剽竊者)是否超出適當引用範圍使用他人作品。這裏的範圍不僅是定量地把握,也是定性地確定;

3.引用是否註明出處。這裏所說的引用量在國外壹些國家是有明確規定的。比如有的國家法律規定不得超過1/4,有的規定不得超過1/3,有的規定引用部分不得超過被評價作品的1/10。

擴展數據:

我國《書報刊保護試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明確規定,非詩歌作品被引用的數量不得超過2500字或者被引用作品的十分之壹,壹人或者多人引用的作品總數不得超過本;人創作作品總數的十分之壹。

第四十七條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的;

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式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電影制作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音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作品或者音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9.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或者公開傳送現場表演或者錄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百度百科: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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